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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前協議書內容
婚前協議書的日漸普行,讓許多人都對這個名詞一點都不陌生,但是究竟離婚協議書應該包括哪些內容呢?簡單的區分,夫妻間的部分權利義務關係方面的事務,可以由夫妻共同協議,依照民法親屬編的相關規定以及現實婚姻中常見的問題,婚前協議書可以有以下內容:
1.夫妻姓氏問題:婚後是各自保有本姓、夫冠妻姓或妻冠夫姓,可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。
2.夫妻住所:婚後是夫妻自己住,還是跟公婆或岳父母同住。許多人因為住所沒有協調好而在婚後彼此起了第一次的糾紛,常見的案例是原本雙方說好搬出自宅兩人在外居住,但是婚後先生又想搬回家與父母同住,但太太不願意,又或者說好在娘家暫住,但是婚後先生覺得不自在發生口角…這些都是常聽到的案例,可在婚前協議書裡協議完成。
3.夫妻財產制:婚後夫妻的財產制度可選擇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,而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。事先協調好可預防未來有其他的變數,這一條款大多可以保障女性的弱勢權益,以免日後離婚女性一無所有。
4.家務分工:哪些家事由先生負擔,哪些由太太負擔,但大原則是夫妻應互相協助,不傾向任何一方全數擔當。
5.家庭生活費:婚後各項生活支出及子女扶養費由誰負擔。可選擇先生負擔全部、太太負擔全部、雙方各出一半或依薪資比例及家事勞務狀況來分擔,連款項應匯入哪個戶頭都可以約定好,以免婚後一方賴帳導致另外一方生活壓力增大。
6.自由處分金:自由處分金的概念類似零用錢,目的在保障婚後經濟弱勢的一方。例如太太是家庭主婦,可要求先生每月在家庭生活費外,額外提供一筆錢讓她用,她要花掉、存起來、孝敬父母、投資,都可以自由支配。
7.子女姓氏: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也可在婚前協議好。
8.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行使的限制:例如不得不當體罰或虐待子女、不得遺棄子女、不得利用兒女犯罪等,此一條款可以保障未來子女的成長環境。
9.違反貞操義務及發生家暴事件時的精神賠償:外遇、家暴等事件違反了婚姻忠誠義務、破壞生活和諧並侵害他方權利,因此可以向侵害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。例如太太有外遇,先生可要求她支付精神賠償;或者先生打太太,太太也可要求先生賠償。賠償金額雖可在婚前協議就約定好,但法院判決時有權斟酌,不一定雙方約定多少,法院就判賠多少,這一點要特別注意。... |